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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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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大鹤您好!我的生父同我的生母离婚后,带我来到美国旅游。在美期间他遇到一个美国人,同她结婚后,继母为生父和我申请了绿卡。我们正在等待面试通知。这时生父和继母的婚姻出现问题,目前他们在做婚姻调解。我的问题是,如果婚姻调解不成功,最终他俩离了婚,我继母为我报上去的申请是否也作废?
美国签证找大鹤解答:你继母为你的生父的申请将作废,为你的申请可以不作废,但前提条件是你必须保持正常的继母-继女的关系。有三个移民上诉机关的决定先例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一经建立,不因继父母和生父母的婚姻的破裂,乃至离婚而失去。同样你的继兄弟姐妹与你的关系也不丧失。曾有一个案例就是美国公民继母在为继女申请过程中过世,但她的女儿,也就是申请人的继姐(step-sister) 仍然可为她申请F-4类的绿卡。
问题、大鹤您好!我同美国公民的婚姻己有10年之久。今天收到移民局寄给我的对调整身份申请的拒绝信,并要求我33天之内离开美国,我还有什么办法吗?
美国签证找大鹤解答:有办法。移民局没有资格命令你在33天之内离境,应该是你误解了。33天是“提出上诉的期限”不是离开美国的期限。移民局都会在拒绝信的结尾写上“因为你没有其他身份,也没有其他在等待中的案子,你应立即离开美国。”这只是对法律的一个陈述,而不是命令。
移民局只能给你寄一个”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作为起诉的一方,在移民法庭上争取将你驱逐出境。宪法赋予你权力在法庭辩护,申诉你为什么不能被逐境的理由。如果你没有收到“出庭通知”,这时你有两个选择:一个是上诉,一个是重新申请I-130/I-485。(或I-485如果I-130在早年已经批准。) 重新申请好一些,因为上诉是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如果上诉被驳回, 仍然还要重新申请I-130/I-485。
同美国公民结婚的绿卡申请被拒绝无外乎是移民局不相信你们的婚姻的真实。即使婚姻已10年之久,也不能直接证明婚姻就是真实的,仍然不能放松证明婚姻真实性的证据收集。重新申请一般都可弥补这方面的错误,最终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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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找大鹤是从2005年开始研究美国各类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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